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农业、林业、畜牧、水务、气象等部门,应根据本市农业投资计划编制本行业的农业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管理、使用农业资金,监督检查有关农业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农业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和重要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投资统计制度,对农业资金和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如实向统计部门报送农业投资统计资料。
第二十九条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使用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和自筹的农业资金。
第三十条 农业投资项目由单位或个人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评估,择优立项,并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确保农业投资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农业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合同制、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农业投资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加强对投入资金的管理,提高农业资金的使用效益,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政预算和农业资金使用计划,或者未及时、足额拨付、投放农业资金,影响农业投资项目实施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农业资金损失的;
(三)改变农业资金使用范围或者挪用、挤占、截留、贪污农业资金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农业资金的;
(五)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