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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公共卫生职能建设的意见

  (四)坚持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卫生部印发的《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中明确规定:"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因此,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以出租、合并、托管、合作、组建医疗集团等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的资格和性质。
  (五)妇幼保健机构应以妇幼公共卫生服务为主要职能。凡有住院业务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要在2011年3月31日前剥离住院业务,并将名称统一为天津市××区(县)妇女儿童保健中心,更名工作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区县妇女儿童保健中心的功能布局、业务流程、人员配置要实现标准化。
  三、加强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六)各区县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通过资源整合和改造、扩建、新建等方式,改善本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的基础设施,确保业务用房达到标准要求,房屋功能符合妇幼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需要。其中,辖区人口在40万人以下(不含40万人)的,房屋面积要达到2500平方米以上;辖区人口在40至60万人的,要达到3500平方米以上;辖区人口在60万人以上(不含60万人)的,要达到4200平方米以上。房屋内设布局、设备设施要符合相关规定。凡在规定时限内按上述要求完成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的区县,经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验收合格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给予资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四、积极推进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七)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中关于人员配备与管理的相关规定,合理配备妇幼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中卫生技术人员要占工作人员总数的75%至80%。  (八)凡新聘用或调入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生要具有卫生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要具有卫生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在办理聘用或调入手续前报市卫生局备案,并到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接受为期一年的公共卫生服务业务培训。  (九)建立健全培训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对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进修学习、短期培训班、学术活动等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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