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1、第八条第七项修改为:“行使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环境噪声污染和违法在人行道停放非机动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附件第七条第1项修改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在人行道停放非机动车辆”。
十四、《
南昌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经销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十五、《
南昌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1、本办法相关条文中的“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水主管部门”。
2、第二十七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水主管部门”。
十六、《
南昌市专利促进和保护办法》
1、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专利”。
2、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假冒专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专利管理部门举报。”
3、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删去第三十二条。
5、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假冒专利提供便利条件的,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