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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17件规章的决定


  九、南昌市水库管理若干规定

  1、第一条中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改为“《江西省水资源条例》”。

  2、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南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1、本办法相关条文中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水主管部门”。

  2、第七条中的“市自来水公司”修改为“市供水企业”。

  3、本办法相关条文中的“市供水用水管理机构”修改为“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

  4、删去第十五条。

  十一、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种植树木、花草、绿篱或者设置户外广告、指挥牌、电杆以及管线、横幅等,妨碍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正常使用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南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1、删去第十四条。

  2、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埋压、圈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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