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南昌市市区四湖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六、《
南昌市沙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七、《
南昌市轻便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1、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小于或者等于每小时五十公里,且若使用内燃机,排量大于三十毫升小于或者等于五十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机动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小于或者等于每小时二十公里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2、第五条第五项修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第十条修改为:“轻便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轻便摩托车在市区内行驶的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三十公里,道路限速小于每小时三十公里的,按所限速度行驶”。
八、《
南昌市养殖水域渔政管理办法》
1、删去第一条中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
2、第二十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