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17件规章的决定
(2010年12月24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南昌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17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
南昌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城建”。
2、删去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二、《
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1、第四条中的“市民政局”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区)民政局”修改为“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删去第二十七条。
三、《
南昌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1、删去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
2、第十三条中的“《
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修改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四、《
南昌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1、第十一条中的“《南昌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簿》”修改为“《南昌市企业交费登记卡》”。
2、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六项中的“《收费登记簿》”修改为“《交费登记卡》”。
3、第十八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