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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江田水库首占镇金钟山水库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江田水库首占镇金钟山水库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0〕48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调整长乐市江田水库、首占镇金钟山水库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榕政综〔2010〕22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长乐市江田水库、首占镇金钟山水库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进行调整,具体批复如下:

  一、江田镇江田水库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江田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海拔325米等高线范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江田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首占镇金钟山水库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金钟山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海拔65米等高线范围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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