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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0〕2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提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综合利用效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抓紧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工作方案》(闽委〔2010〕35号)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福建省第二轮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第二轮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家具及办公用品配置实施方案〉》(闽委组通〔2010〕35号)要求,用2年时间完成全部行政村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建设。

  (一)工程建设

  2011年前,完成纳入中央、省里规划建设的2685个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建设任务,其中2010年完成2487个,2011年完成198个;完成今年因洪灾受损的159个村级综合服务场所恢复重建任务,其中2010年完成36个,2011年完成123个。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自行规划建设的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建设任务由各地督促落实,原则上在2011年前完成建设任务。

  (二)配套建设

  按照“六有”、“五室”、“四中心”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大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功能和相关制度,充分发挥村级综合服务场所作用,积极开展各项活动,提高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建设的效用。2010年年底前研究制定村级综合服务场所配套建设实施方案,2011年年底前完成配套建设任务。

  二、建设要求

  (一)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便民利民”的原则,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利用现有设施改造等办法,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基础上,建成一个设施相对完备、功能相对集中,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对于一些建筑面积较小、配套设施简陋或由于自然灾害等造成损坏的场所,各地要及时制定计划,明确责任,认真做好新建、改建、扩建或修缮工作。

  (二)按照“六有”、“五室”、“四中心”的目标,加强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六有”是指:有牌子、有国旗和党旗、有村务(党务)公开栏、有科普(政策)宣传栏、有文化娱乐设施、有便民超市;“五室”是指:村级各组织办公室、党员活动室(现代远程教育播放室)、计生医疗服务室、文化室、警务室;“四中心”是指:议事决策中心、教育培训中心、文体娱乐中心、便民服务中心。

  (三)合理规划设计村级综合服务场所的建设布局,完善功能,充分利用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开展村级组织各项活动;对农民群众进行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理论、实用技术、科技文化、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不断丰富村民的业余文化生活;设立为民办事代理站(点),及时为群众办理户口迁移、计划生育、民政优抚、社会调解、劳务输出、使用宅基地等事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里将对原有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充实,加强对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建设工作的指导。各地也要调整充实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层层建立并落实领导责任制。要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党委组织部门要真正负起牵头抓总的职能,做好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形成有效协调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协调做好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基建部分的审批和项目建设的推进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涉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指导各地结合新农村建设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管理机制,拓展服务范围,促进农村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也要立足本部门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特别要注重简化相关手续,减免相关费用。

  (二)加大投入,保障经费。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建设及配套家具办公用品所需资金,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的闽委组通〔2010〕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及党费承担。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和各地自行规划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由本级财政和本级留成党费自行安排解决。

  (三)严格管理,规范使用。要依法明确村级综合服务场所的资产性质和产权归属,做好资产登记造册,健全服务场所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服务场所的日常管理,要认真做好服务场所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工作,适时对配套设备进行更新或补充,确保能够满足村级组织开展工作、服务群众的基本需要。

  (四)强化督查,抓好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加大对服务场所建设的督查力度。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农办、发展改革、民政等部门采取专项督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2011年底,由牵头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成验收检查组,对各地建设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工作进行验收。同时要建立每旬通报、逐月考核制度,各地于每月11日、21日将旬报、每月5日将月报报送省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汇总后于次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
  全省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任务表
  单位:个
单位名称纳入第二轮中央、省里规划建设的项目灾后重建的项目市、县(区)自行规划建设合计
总数2010年10月底前完成2010年11~12月完成2011年1~3月完成2011年4~6月完成总数2010年10月底前完成2010年11~12月完成2011年1~6月完成2011年7~12月完成
全省合计2685972151511385159112554698023646
福州市26097147412     85345
厦门市          2525
漳州市243141212754     134377
泉州市102503913      64166
三明市1487856104109 53569155412
莆田市133437983     18151
南平市49016927447 21 318 53564
龙岩市507206293 82911171 219755
宁德市766169596 1     44810
平潭综合实验区36191043     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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