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村庄绿化
以各级新农村建设试点示范村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为重点,选择中心村和生态区位重要的村(居委会),组织发动农民群众大力开发“四旁四地”(村旁、宅旁、水旁、路旁;宜林荒山荒地、低质低效林地、坡耕地、抛荒地)等非规划林地,种植珍贵和优良乡土树种,建设一批示范绿色村庄,以绿化促美化、绿化促文明、绿化促致富,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今年底前创建绿色村庄1000个,2011年底前再创建2000个(具体任务分解见附件3),并向全省所有建制村推开,逐步实现全覆盖。省定第三轮220个整村推进扶贫开发重点村、省级206个新农村示范联系村、299个灾后重建集中安置点和造福工程百户以上省级集中安置点,列为造林绿化先行示范村。
列为今明两年创建的绿色村庄,要求建设1处以上的公园绿地,“四旁”、“四地”基本绿化。公园绿地面积要求200平方米以上,新增绿地乔木片林面积占70%以上。辖区内宜林荒山绿化率达95%以上,路旁两侧、水旁宜林地段绿化率达80%以上,农田林网控制率达85%以上。村旁、宅旁种植名贵和优良乡土树种占40%以上,户均每年种植5株以上;主要路旁两侧边沟以外及水旁宜绿化地段各种植2排以上优良乡土树种。
二、工作步骤
(一)积极规划布点。市、县(区)政府要组织规划、建设、园林、发改、财政、国土、农办等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按照布局合理、类型多样、特色鲜明、景观优美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建设项目布点,按今年底和明年底两个时间节点实施,把建设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具体位置。要全面实施平面和立体绿化,能绿则绿,见缝插绿,拆墙透绿,拆违建绿。原已建成的绿地,如被违规占用、挪用和改变用途的要限期整改到位。有创建绿色乡镇任务的乡镇要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福建省绿色乡镇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乡镇公园、水体沿岸、建成区道路、住宅集中区、单位庭院等创建区域的具体位置和范围。绿色村庄建设要与新农村建设统筹规划,与农民增收紧密结合。
(二)落实责任主体。创建园林城市由各市、县政府负总责,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新建街头小绿地、小公园、小街景、植物园、湿地公园和城市道路绿化、城市林荫景观道等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住宅小区、单位、厂矿、军营、学校等内或周边的小绿地、小公园及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由业主具体负责实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绿色乡镇、绿色村庄创建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试验区管委会负总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指导乡镇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创建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推动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