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闽政〔2010〕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92件省政府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2010年11月25日,经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通过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清理意见。现将清理结果通告如下:
一、废止8件省政府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以省人民政府第111号令公布施行),具体目录如下:
(一)《
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闽政〔1987〕58号)
(二)《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闽政〔1990〕50号)
(三)《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闽政〔1994〕6号)
(四)《
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5年5月15日以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五)《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1997年7月2日以省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
(六)《
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1年8月23日以省人民政府第69号令发布)
(七)《
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1996年6月14日以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5号令发布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79号令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