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2010〕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制订的《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设的实施意见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是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设,增强其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其服务能力,是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缓解群众看病就医难、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2009年以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的部署,我省制定下发了《福建省乡镇卫生院加强建设实施方案》,两年间省级财政安排了3.8亿元支持乡镇卫生院达标建设。全省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4个,新建、改扩建业务用房7.8万平方米。安排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改扩建项目181个,新建、改扩建业务用房35.7万平方米;拆除D级危房22万平方米;为全省604所乡镇卫生院配备基本诊疗设备;为192所乡镇卫生院配备救护车,为全省中心卫生院建设了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工程。
通过加强建设,全省乡镇卫生院可基本达到国家标准,但由于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尚未形成,乡镇和社区还没有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部分达标乡镇卫生院还不能完全满足当地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中心乡镇卫生院辐射指导能力还需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技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全科医师数量严重不足,信息化管理水平还比较薄弱,难以满足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抓紧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委〔2010〕35号),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素质和信息化水平,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制定如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