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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2011年,完成其余70%避灾避险场所的建设,即建成14000个自然灾害避灾点,形成覆盖全省所有建制村(社区)的避灾网络。同时,完成全省所有避灾点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三)2011年,在已建设的临时紧急疏散场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完成300处规范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设区市至少要有一处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1734-2008)国家标准要求,满足Ⅰ类标准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县(市、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布点和具体建设要求由省地震局下达。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避灾避险场所建设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作为当前和明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推动避灾点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工作责任,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细化分阶段目标,倒排工作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避灾点建设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为避灾避险场所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各项工作负总责。各级民政部门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避灾点建设的牵头组织、业务指导、沟通协调、信息汇总工作。各级防汛、发改、地震、财政、国土资源、住建、气象、安全生产、地勘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其中,防汛指挥部门负责汛情预警、预报、发布工作,为避灾点加强防汛能力提供指导。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各地做好避灾点项目建设。地震部门负责地震监测,为避灾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提供技术指导;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挂牌工作和场所建设的牵头组织、业务指导、沟通协调、信息汇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避灾点建设补助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评估、监测、预警,为避灾点远离地质灾害威胁地带、安全建设提供指导。住建部门负责帮助、指导用于避灾点建设的建筑物安全鉴定。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做好避灾点建设和运用的气象保障服务。避灾点权属单位要全力支持做好避灾点建设,并签订避灾点使用管理协议,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做好避灾点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救灾物资和避灾点设施安全。各避灾点责任人名单由各设区市政府汇总后报省民政厅、省地震局、省防汛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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