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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建设要求

  (一)选点科学。自然灾害避灾点由各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居中、便于转移、就近安置、确保安全的原则经专家论证后选择确定。避灾点建设应充分整合现有公共资源,利用经过建设部门鉴定为安全的建筑设施,原则上不新建专门场所。县级避灾点应利用人防工程、体育馆、影剧院、会场、学校和社会福利中心等公共建筑物。乡级避灾点建设应利用新建乡镇敬老院、文化中心、学校、食堂等符合避灾安置要求的公共设施。村级避灾点建设应利用礼堂、村部、老人活动中心和中心学校合并后空置学校及祖厝、祠堂等公益活动场所。

  (二)设施齐全。自然灾害避灾点应设置办公室(值班室)、避灾群众男(女)宿舍、仓库、厕所等必备场所。避灾点应配备简易卧具(床或床板、棉被或毛巾被、草席等)、应急灯、炉灶、锅碗瓢盆、手电、蜡烛等保障物资及生活必需品。

  (三)标志明显。在通往避灾点的主要路口的醒目位置设置“XX县(市、区)+地名或XX乡(镇)或XX村(社区)避灾点”路线指示牌,指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指示牌外观为蓝底白字加箭头。在避灾点建筑外墙设置全省统一的“自然灾害避灾点”标示牌。标示牌由省民政厅安排资金统一制作,采用铝合金荧光底板,尺寸为宽60CM、高50CM,落款为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示牌由地震部门安排资金按统一规格制作。

  (四)制度完善。各自然灾害避灾点要制订避灾点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职责、避灾人员守则,张贴悬挂防灾减灾宣传图片资料,做到宣传到位、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要制订与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相配套的救助预案,在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人员安置方案、安置程序、后勤及医疗保障、回迁条件、物品入库等方面,明确应急救助步骤和避灾点运行程序。县级避灾点由县级民政部门管理,乡级避灾点由乡(镇)政府或街道管理,村级避灾点由村(居)委会管理。每个避灾点要明确责任人,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各种物品整洁完好。

  五、建设步骤

  各地应根据本地救灾应急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建设进度,重点推进灾害易发、多发地区避灾点建设。

  (一)2010年,全省各市、县(区)编制完成避灾安置场所规划,确定选点方案,制定完善避灾点各项制度,建成6000个自然灾害避灾点(其中福州960个,厦门210个,漳州690个,泉州900个,莆田360个,三明690个,南平660个,龙岩690个,宁德780个,平潭综合实验区60个),并做好避灾点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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