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0〕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抓紧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的工作方案》(闽委〔2010〕35号)要求,为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防灾减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八届九次全会提出的“先行先试,加快转变,民生优先,党建科学”的总体要求,加大避灾点建设力度,不断增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整体防御能力,为海西建设和福建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在全省所有县(市、区)、乡(镇、街道)、建制村(社区)均建设有标志明显、安全实用、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避灾场所,形成全面覆盖县、乡、村三级的避灾网络。
(二)安全便捷。在选点中要避开易灾、易涝和地质灾害等危险地段,主要布局在人口聚集区域的安全地带,便于当地群众就近避灾。
(三)整合资源。要充分盘活区域内可用资源,利用现有建筑设施,采取确认、修缮、加固、拓宽等方式设立避灾场所。
(四)强化功能。完善硬件设施,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应急预案,充实物资储备,强化避灾点的应急救助功能,满足灾害期间受灾群众安置救助需求。
三、目标任务
(一)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2011年底前,在全省建成20000个自然灾害避灾点,其中,福州市3200个,厦门市700个,漳州市2300个,泉州市3000个,三明市2300个,莆田市1200个,南平市2200个,龙岩市2300个,宁德市2600个,平潭综合实验区200个。每个县(市、区)建设3~4个容量不小于300人的县级避灾点。每个乡(镇、街道)建成2~3个容量不小于200人的乡级避灾点。每个建制村(社区)原则上建设1个村级避灾点,人口较多或居住范围较为分散的,可根据当地实际建设2个村级避灾点,单个避灾点容量不小于100人。
(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2011年底前,全省完成300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中福州市58处,厦门市42处,泉州市69处,三明市20处,莆田市24处,南平市16处,龙岩市22处,宁德市13处,平潭综合实验区7处。每个县(市、区)建设3~4处县级避难场所,单个避难场所容量不小于300人,配套建设供水、供电、厕所、标志、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等,其中要有1个避难场所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各地应充分利用城镇周边的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