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规划、设置和管理校外教育机构的基本依据。《标准》适用于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校外教育机构,其他部门所属及各种形式的校外活动场所可参照《标准》执行。校外教育机构属基础教育范畴,是专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少年之家从事教育活动的场所。
(三)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实施意见。《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检查和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区县政府根据《标准》及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制定本区县实施《标准》的校外教育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在规划和确定校外教育机构时,本着“满足功能,科学配置,注重节约,提高使用效率”的原则,从城乡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教育资源的统筹协调,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新建机构原则上应达到《标准》要求,改建和扩建机构参照《标准》执行。
二、校外教育机构设置与规模
(一)校外教育机构设置
1.校外教育机构选址
(1)校外教育机构的建设和设计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原则上按行政区域合理规划布局。
(2)校外教育机构所使用的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场所应依法保护。处于山林、绿化带、保护地附近的校外教育机构应与自然环境协调。
(3)校外教育机构选址应处于或靠近本机构服务区域的中心地带,且交通便捷,方便中小学生就近参加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
(4)校外教育机构选址应当远离污染源、地震断裂带、山丘滑坡段及水坝泄洪区等危险地带。
(5)校外教育机构选址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2.校外教育机构建设
(1)校外教育机构规划与建设设计应满足城乡规划法规及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同时体现校外教育的建筑特点。用地规划和建筑布局要符合其功能要求。
(2)总建筑用地、室外活动用地、绿化用地等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3)建筑设计应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建筑设计标准化与多样化结合。
(4)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参照《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并根据校外教育的特点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