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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编办、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京教体美[2010]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和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校外教育工作的发展,规范校外教育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市教委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已经2010年7月8日北京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国土局
市规划委
市编办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

  目  录

  一、总则
  二、校外教育机构设置与规模
  (一)校外教育机构设置
  (二)校外教育机构的规模
  三、教育活动、办公、生活及安全设备
  (一)通用教育活动设备
  (二)专用教育活动设备
  (三)剧场、展览厅、综合厅、演播厅、排练厅、图书馆等设备
  (四)办公及生活设备
  (五)安全设施与设备
  四、教师和工作人员
  (一)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
  (二)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资质
  五、附则

  一、总则
  (一)为满足未成年人参加校外教育活动的需求,提高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促进校外教育均衡发展,落实首都建设世界城市的要求,贯彻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国家及北京市教育发展规划,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4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06〕21号)的通知》精神,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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