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激励政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激励政策,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连续3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没有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议有关部门在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延期换证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标准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经申请,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价,直接办理延续手续。
42.加大安全绩效考核力度。要研究制定国有控股矿山企业安全绩效考核办法,把每起生产安全事故直接与岗位工人、各级管理者收入和职务升降挂钩,推动落实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对非公有制非煤矿山企业也要研究相应的考核与奖惩措施。
43.严格追究事故责任。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和有关规定,加大对事故矿山企业责任人责任追究力度和对事故企业处罚力度。非煤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和整改的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按规定停产整顿,从重处罚,死亡1人的,责令停产整顿3个月,死亡2人的,责令停产整顿6个月,死亡3人及以上的,责令停产整顿12个月,事故性质特别严重的,责令地方政府强制关闭。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44.违反国务院安委办〔2010〕17号文件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无矿领导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按《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总局令第34号)规定处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六大系统”建设要求的,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规定,依法依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附件1:
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分类
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消除隐患:
1.没有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
2.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3.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居民村庄、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与相邻矿山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
4.有严重水患,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5.没有按规定使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的。
6.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7.民爆器材库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以及违规、超量和混存的。
8.危险级排土场(废石场)没有治理,以及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9.露天矿山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
10.露天矿山没有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层)开采的。
11.露天矿山企业没有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没有治理的。
12.露天矿山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的。
13.地下矿山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每个采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的。
14.地下矿山没有按规定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以及通风能力不足,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的。
15.地下矿山未按相关规定建立排水系统,以及排水系统能力严重不足的。
16.有自然发火倾向,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
17.没有对采空区进行治理,以及对地表塌陷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的。
18.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的。
19.地下矿山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没有采取防治瓦斯、煤尘爆炸等措施的。
20.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以及尾矿库排洪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21.危库、险库没有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