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要结合我省实际,把符合安全标准要求作为非煤矿山企业准入的必备前置条件,实行严格安全标准核准制度;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制定金属非金属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政策,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同时,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审查非煤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违规建设的,要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责任。
27.提高非煤矿山安全准入门槛。对以下新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1)低于国家或本地区规定最低生产规模的;(2)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3)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4)没有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5)没有按规定装备采掘设备的;(6)三等以上尾矿库没有采用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7)在运行尾矿库周边从事采掘作业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造成影响的;(8)与主要公路、高压线、风景区、名胜古迹区、居民地、厂矿距离小于最小爆破安全距离的;(9)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险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不予批准的。
28.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坚持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规定严格监管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任何矿山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安全监管部门现场检查。
省安全监管局监管重点是,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市(地)和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执法工作情况,检查行政许可审批情况,督办省级登记备案重大隐患整改情况,抽查地下矿山、尾矿库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对生产、在建、整改地下矿山、尾矿库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市(地)安全监管局重点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内容以及企业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督办市级备案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辖区内生产、在建、整改地下矿山、尾矿库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其它非煤矿山企业每年至少检查1次。
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检查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检查《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
八条规定的内容以及企业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辖区内生产、在建、整改地下矿山、尾矿库每1个月至少检查1次,对其它非煤矿山每年至少检查1次。
29.加强安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有关非煤矿山企业切实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的尾矿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同时,要取得同级政府的支持,探索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对改善安全监管装备、关闭小矿山、推行尾矿处理技术和采空区及地压监控等先进技术、大型采空区和塌陷区治理、安全标准化建设等给予资金支持。
30.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的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企业认真贯彻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加强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确保企业在税前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改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3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非煤矿山企业要按规定一次性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规定为从业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32.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引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装备发展研发政策,鼓励引导非煤矿山企业联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积极争取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创新基金等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装备发展研发支持;鼓励引导非煤矿山企业自主研发或与科研机构合作开发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矿用产品;组织实施非煤矿山采空区监测监控、露天矿山高陡边坡监测监控、尾矿库在线监测、防硫化氢中毒等安全生产科技示范工程,以点带面,促进非煤矿山企业加快提升安全技术装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