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并公告。凡被挂牌督办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停产整改,整改完成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在整改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的,依法从重处罚,发生亡人事故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市(地)、县(市、区)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逐级上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2.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审查制度。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不得开工建设。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竣工验收、不得生产、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监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地质勘查报告未经有关部门评审、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不清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任务。从2010年开始,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私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不予补办“三同时”手续,擅自变更设计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重新履行“三同时”手续,不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已建工程废止,重新按批准设计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按规定上限处罚。
23.严格建设项目施工管理。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项目建设施工,要由有资质施工单位施工,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项目施工。地下矿山、尾矿库建设施工必须聘请施工监理,确保施工质量。严格落实勘察、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确保每天至少各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跟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建设。
24.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管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工期施工,在建设工期内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按期完工的,要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延期建设后,方可继续施工建设,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施工、存在边建设边生产违法行为的,取消建设资格,由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建设项目停建2年以上的,取消建设资格。实行试生产(运行)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通过的,不得投入生产。在竣工验收前确需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并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试生产(运行)。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运行)期限的,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运行)结束前1个月内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25.加强复产开工验收管理,实行停产停建矿山复产复建开工验收制度。对季节性停产以及在生产、在建矿山停产、停建时间超过2个月的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在恢复生产或建设前,要向当地市(地)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确认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出具同意复工生产建设意见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停产、停建超过2个月的露天矿山,在恢复生产或建设前,要向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确认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出具同意复工生产建设意见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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