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供水施救系统。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现有生产和消防供水系统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地点及灾变时人员集中场所能够提供水源要求,建立完善供水施救系统。井下供水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加强维护,保证正常供水。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水阀门。
(6)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以及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要求,建设完善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地面调度室至主提升机房、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主通风机房、避灾硐室(场所)、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应设有可靠的通信联络系统。矿井井筒通讯电缆线路一般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讯电缆发生故障,另一条通讯电缆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讯终端的通讯能力。
16.加大企业安全投入和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力度。非煤矿山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加大安全投入,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保护、个体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科技研发,促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换代升级。
17.加快企业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步伐。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加强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合作,通过合作办校、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加大对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管理等非煤矿山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加快对非煤矿山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培养。同时,要鼓励和扶持技术骨干在相关安全技术装备等方面的开发研究。对在非煤矿山安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8.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到2011年底,大中型非煤地下矿山要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小型地下矿山要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具备应对矿山突发事件能力,每年至少组织2次应急演练。无能力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矿山,要与周边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或骨干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要健全完善非煤矿山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尤其要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特点,在总体预案基础上,编制包括边坡滑坡(垮塌)、水灾、火灾、中毒窒息、坠罐、跑车、爆炸、地表塌陷、冒顶片帮、尾矿库垮坝、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事故等专项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要加强应急装备建设,为专兼职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尤其是处置重特大复杂事故的先进、特种装备和个体防护装备,以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个人防护能力。地下矿山相对集中的市(地)和县(市、区)要积极建立政府主导与企业出资相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地方政府要建立非煤地下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立领导小组,聘请救援方面专家作为成员,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定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针对各种事故的应急预案。
19.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加强与驻地安全监管、气象、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联系,及时主动了解掌握当地汛情、地质灾害等影响情况,按规定要求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及隐患排查治理,搞好重大危险源监控,超前做好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出现事故征兆的,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可能波及周边居民时,预警信息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四、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20.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支持的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工作体制机制。要会同公安、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具体情形见附件2)。对抗拒安全执法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