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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14.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的露天矿山,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采用以上技术和装备;三等以上尾矿库2013年底前要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逾期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在地压活动剧烈和采空区面积大的地下矿山要推广应用地压和采空区监测监控系统,在围岩不稳固、边坡不稳定的大中型露天矿山要推广应用高陡边坡稳定性监测系统,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要推广应用非电起爆技术,避免爆破事故发生。推广并鼓励新建矿山采用干式排尾,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复杂、不允许地表陷落的地下矿山采取尾矿充填技术,鼓励矿山企业对尾矿库内尾砂实施综合利用,减少尾矿库内尾砂存量,提高尾矿库安全度,在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过程中推广应用防井喷、防硫化氢中毒等安全关键技术,在油气长输管道推广应用泄漏检测装备。要利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实施的“金安”工程,积极推进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综合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数字化矿山示范工程,提高企业安全防范水平。

  15.地下矿山应按规定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新建地下矿山安全专篇没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内容的,安全监管部门不予审查批复,没有按要求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不予通过验收和批复。

  (1)监测监控系统。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底前建立完善地压监测监控系统,实现采空区稳定性、顶板压力、位移变化等动态监控。地下矿山企业应采用监测仪器或仪表,观测开采范围内地表沉降量。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体地下矿山企业,应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在2010年底前建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动态监测监控。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完善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井口调度室、提升绞车房、提升人员进出场所(井口、井底、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视频监控。监测监控系统要具有数据显示、传输、存储、处理、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

  (2)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大中型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6月底前,其他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3年6月底前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数少于30人的,应建立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监控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的功能。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应保证能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数量。

  (3)紧急避险系统。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每个中段至少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独头巷道掘进时,应每掘进500m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避灾硐室或救生舱应设置在岩石坚硬稳固的地方。避灾硐室应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和井下涌水进入,并配备满足当班作业人员1周所需要的饮水、食品,配备自救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急救药品和照明设备,以及直通地面调度室的电话,安装供风、供水管路并设置阀门。

  (4)压风自救系统。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按设计要求建立压风系统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要求,建立完善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采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供风地下矿山企业,应在地面安装用于灾变时空气压缩机,并建立压风供气系统。井下不得使用柴油空气压缩机。井下压风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因灾变破坏。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气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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