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任务、范围和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要登记查出的各类隐患,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隐患整改结束后,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组织验收。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地下矿山及尾矿库动态监管档案,将每次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记录在案并作为下次检查的重点,及时督促企业整改,随时掌握企业隐患排查整改的动态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分类见附件1)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同时上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在3个月内发现2次(含2次)以上存在同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未停产整改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性质严重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10.强化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严格执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安全培训,地下矿山要保证72小时、露天矿山要保证40小时的培训时间,调换工种的从业人员要重新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培训,要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导致事故发生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11.加强外包施工队伍安全管理。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外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要与外包施工单位单独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外包施工单位对承接工程负直接安全生产责任,严禁“以包代管”。外包施工单位施工前,要向承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承接地下矿山、尾矿库工程要向所在地县(市、区)和市(地)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开工。非煤矿山企业不得雇用无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资质不全的采掘施工单位进行矿山采掘施工作业。营业性专业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矿山工程爆破作业的,必须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鼓励专业性爆破公司从事矿山工程爆破作业。
12.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企业安全达标升级,认真落实全省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方案,到2011年底地下矿山、尾矿库、大中型露天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标准,小型露天矿山、采石场50%达到五级标准。2012年底前小型露天矿山、采石场70%达到五级标准,2013年底前,全省所有小型露天矿山、采石场100%达到五级以上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2011年1月1日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否则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制定地下矿山、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现场认定标准,补充完善安全标准化现场考评内容。
13.加强企业班组安全管理。非煤矿山企业要把班组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重要环节抓紧抓好。要学习借鉴“白国周班组”经验,健全班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班组安全生产责任,设立班组安全员,建立班组安全生产台账,开展经常性班组安全活动,提高班组预防和应对事故灾难能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加强班组建设,明确大、中、小型矿山班组建设目标要求和具体标准,推进班组建制标准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