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并明确技术总负责人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对矿山生产技术工作负总责。同时,要设立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地下矿山还必须配备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中小型矿山,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相关技术规范,及时绘制矿山相关实测图纸,图纸要与实际相符。企业技术总负责人每月要组织召开一次技术分析会议,特殊情况下要随时召开,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地下矿山企业每年要对采掘、提升、运输、通风、防排水、供配电等系统开展一次安全可靠性评估,评估报告要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因不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而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未及时绘制矿山开采实测图纸和地下矿山每年没有对采掘、提升、运输、通风、防排水、供配电等系统开展安全可靠性评估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6.切实加强企业安全专业管理。地下矿山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强通风、提升、爆破、顶板、空区、地压、机电设备和探排水等专业管理;露天矿山要不断加强高陡边坡、排土场监测监控;尾矿库要不断加强坝体稳定性、筑坝和排洪设施监测管理;石油开采企业要不断加强“三高”(高含硫、高产量、高压力)气田井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控工作,油田服务企业要加强井场防火、防爆、防井喷和防机械伤害管理工作。
7.切实加强企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现场安全检查内容、范围、频次、方法,制定现场检查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检查处置各系统、各部位、各作业地点存在的各种问题,严格查处“三违”和“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行为。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种违规和违章行为,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8.规范安全监督检查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监督检查非煤矿山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情况;(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情况;(4)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情况;(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6)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情况;(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情况;(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情况;(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情况;(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情况;(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情况;(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情况;(17)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情况;(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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