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安办发〔2010〕70号)
各市(地)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1.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安委办《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和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大力推进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到2011年底,地下矿山、大中型露天矿山、三等以上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到2013年底所有非煤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到2013年底,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采石场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得到全面落实。通过努力,有效控制非煤矿山伤亡事故,到2013年底,力争全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0人以内,遏制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
2.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此基础上,要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现场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等。2011年6月底前,非煤矿山都要按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3.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和其它矿山不少于1人,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大中型企业要配备安全总监和副总监。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新建矿山和延期换证矿山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颁发或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地下矿山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制定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矿山生产或建设过程中,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矿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公告,带班矿领导姓名要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没有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下井带班矿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情况和当班下井人员情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矿领导必须立即组织停产、撤人。全省非煤地下矿山要积极建立并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从2010年11月15日起,将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安全检查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