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药房托管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药房托管”改革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药房托管” 改革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药房托管”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药房托管”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推进“药房托管”改革,建立规范化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实现购销全程集约化、交易行为透明化,是以省为单位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延伸,是推进“医药分开”的积极探索和实践,也是南京市落实国家新医改政策的重要举措,符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精神。
二、深化“药房托管”改革工作的主要任务
以国家新医改政策为指导,继续坚持“防腐、惠民、增效”的原则,以实现“阳光采购、阳光用药、阳光监管”为目标,加强药品购销全过程管理,规范药品购销行为。
(一)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房托管与基本药物制度的对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时,必须在省平台上集中采购药品;配置的药物范围,必须符合市选定的基本药物目录;承担(受托)配送的药品经营公司,必须是省确定的配送企业(选择1-2家);基本药物以江苏省确定的中标价格(即采购价格)采购,零差率销售;实行以区县为单位的结算方式,必须由区县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统一结算采购货款。
(二)继续深化二级医疗机构“药房托管”。改进现行医疗卫生机构的托管方式,统一实行集中托管的模式。所有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省平台上集中采购药品,按照省中标(入围)产品目录以及省确定的采购、销售价格规范操作。
1、区县政府办二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统一由各区县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接收、审核订单后,向省平台发送,并组织统一支付货款。选择省统一确定的配送企业配送,也可选择配送本区县基本药物的企业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