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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0〕22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贵阳市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落实消防重点单位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自管”,实现日常管理“自律”,实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范化、设施完好化、标识标准化、知识普及化”,进一步提升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是指以下十二类场所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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