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计厅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暂行办法
(皖审综〔2010〕51号 2010年12月22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厅机关拟选拨任用干部和新录用公务员学习法律,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拟选拨任用干部和新录用公务员在任用前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一)厅机关新招考录用的公务员;
(二)厅机关拟选拨任用的处级干部。
第三条 对拟选拨任用干部和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分为公共法律知识和审计相关法律知识。
公共法律知识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审计相关法律知识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和《
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