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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审核批准。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办公室关于评选工作的汇报,采取投票等方式,研究审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三)进行公示。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领导小组会议审核批准的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通报表彰。印发文件,举行表彰仪式,对获得直属机关文明单位、机关文明处室、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 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必须从严掌握,确保质量。直属机关文明单位、文明处室的推荐和评选名额不设限制;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的推荐和评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工人员比例下达名额。

第五章 荣誉称号的管理

  第十八条 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由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直属机关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集体的创建经验和先进个人的典型事迹,推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第二十条 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如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的情形,由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荣誉称号的处理。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分别授予牌匾和荣誉证书,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的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推荐申报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文明处室荣誉称号的,须从直属机关文明单位和文明处室中产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直属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创建工作意见,并报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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