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领导班子成员或处室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二)发生影响社会稳定或损害国资委形象的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三)违反保密规定,发生失泄密事件;
(四)发生赌博、封建迷信问题或参加邪教组织活动,受到查处;
(五)内部发生刑事案件;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
(七)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八)发生火灾或被盗事件,损失较大;
(九)发生重大食物中毒、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事故;
(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申报范围:
(一)直属机关文明单位申报范围:党的组织关系在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
(二)机关文明处室申报范围:委机关各处室局,监事会各办事处。
(三)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申报范围:国资委直属机关全体在职人员。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一)通知部署。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一般与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同步进行,由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对评选工作进行部署。
(二)开展自查。直属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具备申报先进集体资格的单位自愿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先进个人由各处室、各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推荐上报。
(三)逐级推荐。直属机关各单位党组织对本系统内申报的单位和个人分级负责,严格审核,根据评优原则,提出推荐名单,撰写申报材料,填写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审批表彰:
(一)检查考核。采用自查和抽查两种方法。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的基础上,对申报单位进行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