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无违反党纪国法的事件和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六) 精神文明建设的机构健全,责任落实,创建目标明确,创建计划和措施切实可行。坚持把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考核、统一奖惩;
(七)有必要的文化活动场所和设施,经常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
(八)单位内部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搞好绿化、美化、净化、亮化,落实卫生防疫制度,办公场所达到“五净”(门窗四壁净,顶棚地面净,桌椅茶几净,走廊楼道净,厕所清扫净),无脏、乱、差现象,工作生活环境文明卫生、井然有序。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机关文明处室评选标准
(一)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和弘扬国资委机关文化,处室的工作业绩比较突出;
(二)处室领导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模范带头作用好,在处室全体同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工作人员团结协作好,团队精神强;
(四)学习风气浓厚,积极开展理论学习,指导和推动工作成效明显;
(五)管理规范,服务态度好,办事效率高;
(六)自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问题;
(七)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八)室内整洁,文明办公。
第十二条 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评选标准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思想表现好。
(二)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高,爱岗敬业,服务热情,在本职岗位上业绩突出。
(三)道德品质高尚,工作求真务实,助人为乐,热心公益活动,表率作用强,群众反映好。
(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良风气,无违法违纪问题。
(五)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有舍己救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事迹特别突出者,优先评为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