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直属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作为加强本部门、本单位全面建设和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制定规划,狠抓落实,不断提高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省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是委党委领导下的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规划协调、总结指导、监督检查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各项工作,评选、表彰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委领导及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综合法规处、组织宣传处、监事会工作处、人事教育处、纪委(监察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直属机关党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直属单位应当建立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抓好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好创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的组织领导、规划协调、总结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广泛、深入开展。领导机构负责人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由党政领导兼任。办事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十条 省国资委直属机关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政治坚定、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好,得到群众公认;
(二)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单位工作业绩好,两个文明建设成效明显;
(三)理论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中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四) 干部职工认真落实《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省委的《贯彻意见》,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深化“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整体水平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