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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的通知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的通知
(2010年12月)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镇居民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管理,自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大病门诊的支付限额,具体事项通知如下: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肝硬化(失代偿期)、肺结核病、帕金森氏病、原发性高血压(合并心、脑、肾损害)、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甲亢(合并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重症肌无力共11个病种,实行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超过6000元以上的费用按普通门诊处理。其余八个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不作调整,按现行大病门诊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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