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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予李继仁等同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予李继仁等同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2009年以来,我市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全力支持社会治安工作,特别是在国庆60周年安保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不顾个人安危,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不惜牺牲个人利益,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先进模范人物,为维护我市良好的治安环境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为表彰先进,弘扬见义勇为的崇高精神,根据《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授予办法》(津政发〔2002〕89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李继仁同志 "天津市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授予马明祥等15名同志“天津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授予李洪君见义勇为群体等3个群体"天津市见义勇为先进群体"荣誉称号。
  全市各区县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见义勇为工作,进一步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市人民政府号召全市广大人民群众,以见义勇为模范人物为榜样,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团结奋进,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社会更加和谐平安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天津市见义勇为模范、先进个人和先进群体名单

  一、天津市见义勇为模范(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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