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答复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办单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
(三)涉及几个承办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协商一致后,主办单位负责答复,并抄送会办单位;如建议、提案中提出的几个问题相对独立,则由有关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分别答复。
(四)办理结果的类别应在答复件的右上角标明。
1.人大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已明确解释并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办理计划,并明确答复代表办理时限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难以解决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2.政协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五)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同时答复每1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六)对建议的答复在主送人大代表的同时,应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政府办公厅(室)各1式2份;对提案的答复在主送提案者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政协有关办事机构和政府办公厅(室)各1式2份。
(七)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办理情况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审定后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建议要同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提案要同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八)对人大代表和政协提案者不满意的答复,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二次答复,直到满意为止。
第二十条 复查。
建议、提案办理结束后,交办单位要对办复质量进行复查。主要复查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实;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讲明原因,说明理由;对人大代表、提案者不满意的问题,是否采取措施进行补办。
第二十一条 总结。
各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办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在半个月内向交办单位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结束后,应写出办理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同级政协常委会通报。
第二十二条 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