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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

  (一)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
  (二)办理须由本级人民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提案;
  (三)传达贯彻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协调处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组织所属部门、单位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水平;
  (六)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政治、业务素质;
  (七)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同级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把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承办单位应确定1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分管领导应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对答复意见审核把关。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和研究办理工作,负责办理重点建议、提案。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1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同时应确定1位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日常办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承办工作任务的大小,确定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应自上而下建立承办工作网络,加强上下级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及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的联系。

第六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交办。
  (一)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组织力量,协助做好建议、提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等工作。
  经大会整理审核后的建议、提案,需各级人民政府办理的,由人大常委会、政协转交各级人民政府办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召开“两会”建议提案交办会议进行交办。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办理处室负责人应到会承接办理任务。对人大代表、提案者在闭会期间给政府提出的建议、提案,经人大常委会、政协相关工作机构审核后,交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办理或转办。
  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由政府办公厅(室)分解后,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
  (二)建议、提案的办理根据需要分为单独办理、分别办理和会同办理3种方式。凡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如果所提的几个问题是独立的,交有关承办单位就其中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部分内容分别办理;不是独立的,则由交办单位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会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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