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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甘政发〔2010〕10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议案)、意见、批评(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规定所称的提案,是指各级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者”)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四条 办理建议、提案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分类督办、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让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把办理建议、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网络,完善工作制度,抓好督办落实,确保按时办结答复。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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