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决算评审
第二十二条 决算评审是省财政厅为批复建设项目决算报告,核定建设项目资产规模的评审方式。
第二十三条 已实施预算评审、投资变更评审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决算评审时,可将原评审报告合并,并对未评审事项进行补充评审。
第二十四条 决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项目建设程序是否合规、组织管理是否完备。
(二)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实际完成情况,建设规模控制与投资规模控制情况。
(三)审查资金来源及结构和资金的执行情况、概预算执行及调整变更情况。
(四)审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决算评审除需提供预算评审所需资料外,还需要提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相关合同、施工及竣工图纸、工程结算资料、工程变更洽商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工程资料以及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有关规定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全部账簿和凭证、历年下达的投资计划、历年下达的预算拨款文件、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财务资料。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实施决算评审后,出具《财政投资项目决算评审报告》。
第六章 专项核查
第二十七条 专项核查是对省级财政拟安排的对下补助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通过现场勘查,按相关标准精算、细算等方式进行审查和对已实施项目的实施效果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审查的评审方式。
第二十八条 核查内容及所需资料根据核查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由省财政厅及时通知被核查单位。对需要项目主管部门配合的,由省财政厅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核查完成后,出具项目核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