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预算资料。包括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预算编制说明及预算构成明细汇总表、建设单位拟选用材料明细表等。
(四)工程图纸资料。包括招标图纸、施工图纸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向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已下达的投资计划、已下达的预算文件、书面汇总的工程建设情况说明等。
第十五条 年初预算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建设项目,待预算细化后再实施预算评审。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实施预算评审后,出具《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报告》,并参照评审结论对项目资金安排和资金拨款进行调整。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资金监管水平,作为今后项目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四章 投资变更评审
第十七条 投资变更评审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规模变化、设计变更等原因申报财政部门调整投资进行审查的评审方式。
第十八条 部门因建设项目变更等原因申请财政调增或调减投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按照“先评审,后安排”的程序,根据评审报告办理调增或调减建设项目投资。未履行申报和评审程序的,不得调增或调减投资。
第十九条 投资变更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办法。
(二)进行现场勘查,核定投资变更的真实性。
(三)结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变更意见,参考施工监理方意见,审核变更签证的内容、资料是否完备、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计价是否合理。
第二十条 投资变更评审需提供变更签证申请(包括变更的详细原因、变更部位以及涉及的资金额度、对总投资的影响程度等)、有权限部门对投资变更的审批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工程预算书、招标文件、中标投标书、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实施投资变更评审,征求项目管理部门意见后,出具《财政投资项目投资变更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