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 预算评审
第十一条 预算评审是指对当年省级财政预算,包括调整或追加省级财政预算中的建设项目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审查的评审方式。其中,对于未履行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审批程序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通过实地勘查、市场调查、工程核量、核价、核费等方法提出项目投资额和政府补助额控制建议;对于履行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审批程序的项目,通过上述方式和程序,提出项目合理投资额的建议,严格控制“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现象的发生。
第十二条 预算评审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评审计划,在建设项目实施招投标前进行。
第十三条 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程序审查。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二)实地勘测。包括:实地勘察审查项目真实性、实地查看项目实施前的状况、实地测量审查项目工程量、审查项目实施内容和规模等。
(三)核定工程总投资
1、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审查。包括:对照概预算,审查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控制超标准、超规模等问题;精算工程量和核查工程造价,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招标的最高限价。
2、设备投资预算审查。通过市场询价等方式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和价格进行评审,确定设备招标的最高限价。
3、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审查。包括: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投标费等待摊投资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测算,对照概算审查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其他投资预算等。
(四)根据核定的项目总投资及各方投资比例测算省级财政投资额。
第十四条 预算评审所需资料
(一)前期立项审批资料。包括立项申报资料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调整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规划部门审批文件、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环保部门审批文件等。
(二)拟招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及附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