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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原则

  (一)全面评审的原则。在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符合评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做到应审尽审。

  (二)与财政管理、项目管理相结合原则。改变传统的事后评审模式,在涉及财政投资的关键节点和财政管理需要的关键节点介入,发挥财政投资评审最大服务功效。

  (三)依法和客观公正原则。财政投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论,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制度,执行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建立健全与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商合作制度,创建和谐评审环境。

  第七条 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建设项目由财政统一承担评审费用。省财政厅在年度预算中核定省级投资评审专项经费,用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支出。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省财政厅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根据年度省级财政预算编制财政投资评审年度计划,确定评审任务,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评审前期准备工作。

  (三)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做出处理。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二)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三)根据省财政厅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的要求及时提供建设项目评审所需资料,做好配合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意见并盖章,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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