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预〔2010〕133号)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强化省级财政投资管理,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强化省级财政投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省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投资变更和竣工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第三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省级国家机关、政府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一般预算(含地方政府债券)、基金预算安排的省级建设项目和大型修缮项目。
(二)省级政府投融资平台融入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融资项目。
(三)需要实施财政投资评审的其他项目。
凡列入上述范围的1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50万元以上修缮项目,并且符合政府投资占比40%以上条件的(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专项核查的范围由省财政厅根据资金管理需要确定。
第五条 未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