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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实行查帐征收的服务业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后,可减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其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以下条件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后,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请时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资料,各级分离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分离机构对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制造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相关鼓励政策。并可视情节轻重,责令退回全部或部分补助,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分离企业不得享受本市同类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市(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苏州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情况统计表
  2.苏州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企业财政补助申报表
  3.苏州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扶持政策申请表

  附件1
  苏州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201  年)  所属期:  季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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