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实行查帐征收的服务业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后,可减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其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以下条件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后,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请时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资料,各级分离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分离机构对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制造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相关鼓励政策。并可视情节轻重,责令退回全部或部分补助,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分离企业不得享受本市同类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市(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苏州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情况统计表
2.苏州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企业财政补助申报表
3.苏州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扶持政策申请表
附件1
苏州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201 年) 所属期:
季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