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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1.分离后新设立的企业工商税务登记在苏州市区域内;
  2.照章纳税,无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等其他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3.分离后新设立的企业须是2010年及以后新注册的企业。
  第七条 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其营业收入从原企业的主营收入中分离出来后独立核算、单独开票,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新设企业为其原企业提供服务时,由原企业支付酬劳,新设企业开具服务发票。
  实行业务分离的,要根据税法规定严格区分兼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兼营业务要单独建帐,依法缴纳营业税。
  第八条 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其实现的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给予补助,用于支持新设立企业发展。补助享受时段自新设的服务业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每满12个月计作1年。2010、2011年认定为分离企业的,第一年补助100%,第二年补助80%,第三年补助50%;2012年认定为分离企业的,第一年补助80%,第二年补助50%;2013年认定为分离企业的,第一年补助50%。对于平江区、沧浪区和金阊区,市财政将市留成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结算给企业所在地财政。
  分离后税负如高于原税负,高出部分三年内由财政给予补助。
  第九条 分离后新设的服务业企业可按年度提出补助申请。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填写《苏州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财政补助申报表》(附件2),按税务登记属地关系向同级分离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分离机构申报,申报时间为次年的4月底前,未申报的,此前应享受的补助资金自动放弃,不得在下一次申报期申报。
  企业所在地分离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分离机构受理企业的补助申请后,应会同所在地的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进行会审,提出补助意见,经审核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兑现补助资金。
  第十条 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符合相关扶持政策申请条件的,可按财政、税收、房产、土地等内容向企业所在地分离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苏州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扶持政策申请表》(附件3)等,经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对经审核批准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各成员单位要简化审批手续,提供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间,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各地区分离工作机构要做好跟踪、推进、帮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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