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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小学移交所在区政府管理的通知


  2. 离退休人员随移交学校一并移交。

  3. 校级干部(含校级协理员)随移交学校一并移交,其职务不变。

  4. 移交学校现任校级领导干部不再执行退二线规定,仅执行退休规定。

  5. 教职工编制按照移交学校实际移交教职工数量等额划拨所在区。为了保持教职工队伍稳定,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的教职工,未经本人同意3年内一般不得调动或交流。

  6. 移交人员(含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个人档案移交所在区人事部门,并按规定认真履行档案交接手续。由市人社局管理的档案,市人社局负责移交;由市教育局管理的档案,市教育局负责移交。

  (二)财产移交(以201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1. 财政供给的在职人员个人经费,按移交核定的工资(含绩效工资)档案确定数,聘用教师按在册教师经费标准,由市级财政划转给有关区级财政。

  2. 财政供给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的相关待遇(包括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工资、遗属补助费等),以及财政供给的公用经费,移交后仍按市级标准执行,直至区级标准达到市级标准后,再按新标准执行。

  3. 学校的其他收入,按移交时学校的账户结余情况,由市级学校收入调整为区级学校收入。

  4. 学校的资产(土地、房屋、设备设施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由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次性整体划给区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实施管理。

  5. 城市教育费附加按新增学生人数相应增加有关城区的分配数额。

  6.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工作,保证移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7. 由市级立项确定的在建基建项目,仍由市级实施,完成后移交区级管理。

  8. 债权、债务依据原始发生的文件材料,由移交学校负责清理。

  9. 移交学校的非税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区财政3年内不做调控。

  10. 移交学校职工的福利住房维持不动,房改时随原学校享受房改待遇。

  11. 原企业移交社会的学校,仍执行原属企业与市政府签订的移交协议。

  12. 东升教育中心、东方教育中心所属小学移交后,其门面房收入按原学校与教育中心商定的分配办法执行;其在建项目自筹资金部分由两个中心与区政府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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