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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小学移交所在区政府管理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小学移交所在区政府管理的通知
(洛政〔2010〕1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全国、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本着有利于完善学校布局结构,有利于强化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工作职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教师根本利益,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经研究决定,将市属小学移交所在区人民政府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工作原则

  (一)依法实施,明确职责。按照“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理顺市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区政府对小学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二)以人为本,平稳移交。以人为本,有情操作,做好移交工作中干部、教职工、学生及离退休人员的思想工作和安置工作,确保学校和社会稳定。

  (三)加强管理,确保质量。通过理顺体制,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新课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确保义务教育质量。

  二、移交学校

  除保留洛阳市实验小学外,其他市属小学整建制移交所在区人民政府。

  三、移交工作具体政策

  (一)人员移交

  1. 截止2010年12月31日,移交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含市人社局、教育局公开招录的聘用教师),随移交学校一并移交所在区管理,移交的在册人员工资待遇不变,聘用教师的转编及待遇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8〕174号)和洛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工资福利经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洛人才〔2009〕4号)文件执行,聘用教师的转编考核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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