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城市监察管理局:负责对未经批准占用市政道路从事犬只交易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查处有关养犬影响环境卫生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对放任犬只随地便溺的养犬人,根据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给予教育、处罚;对犬便溺等卫生问题突出区域组织专人集中清扫或监督养犬人清扫,确保城市环境清洁卫生。
(八)市工商局:依法规范全市宠物市场、宠物医院及犬只养殖基地的管理,加强对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对以营利为目的,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经营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取缔。
(九)市园林局:负责对携犬进入公园、广场、绿地的违规养犬行为进行教育、处罚。
(十)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工会会员、职工群众宣传养犬管理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犬只管理部门开展此项工作。
(十一)团市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进社区宣传养犬管理法规,积极配合犬只管理部门开展此项工作。
(十二)市妇联:负责发挥妇女儿童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宣传养犬管理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犬只管理部门开展此项工作。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分工负责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城市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对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区养犬管理工作。各城市区政府要建立养犬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部门考核内容。要结合“四个100%、三个没有、两个基本解决、一个明显减少”的工作目标,明确对各部门的考核内容。要对辖区内出现犬只伤人造成严重后果和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出现其他失控、失查问题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根据本辖区实际,统筹安排,切实做好对执法人员的装备保障以及犬只免疫等工作。
(二)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门的养犬管理机构,并组织街道办事处以社区为单位,对辖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规范居民养犬行为;对辖区内养犬居民进行初审和登记,督促辖区养犬居民到畜牧、公安部门办理免疫证和养犬证;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遛犬场地,给文明养犬提供场地保障。定期研究养犬管理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对本辖区内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无证养犬、一户养多犬、动物诊疗单位、宠物用品商店、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等情况要底数清、情况明;查找不足,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