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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0]478号、苏财社[2010]272号)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缓解因物价上涨等因素给失业人员带来的生活困难,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苏政发[2010]143号)精神,从2011年起,以省辖市为单位,建立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季度启动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条件和对象
  当季度省辖市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含3%,下同)时,或季度省辖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超过3%时,即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所辖县、市(区)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方式
  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当季末月城市低保标准的25%,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动态补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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