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适当扩大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范围,将重性精神病、尿毒症、器官移植后续治疗、恶性肿瘤、儿童孤独症等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的病种纳入特殊病种门诊统筹范围。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应与住院补偿比例有机衔接,提高门诊大病的保障能力;
(四)认真落实国家基本药物报销补偿有关政策。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目录药品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其补偿比例应高于非基本药物至少5个百分点。认真落实国家中医药补偿政策。
(五)积极落实特殊人群补偿政策。积极做好30个试点县(市、区)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认真落实残疾人补偿相关政策。
(六)各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统筹协调,进一步规范和统一统筹补偿方案,提高统筹层次和抗风险能力,保证医疗保障的公平性。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地(市)统筹,扩大地(市)统筹范围与力度,逐步达到筹资、基金、政策、目录、补偿、管理的统一。
四、规范服务行为,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
(一)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坚决落实公立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次均费用零增长的要求,着力降低门诊、住院次均费用明显过高地区的医药费用;鼓励医务人员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定点医疗机构须逐步提高药品目录中甲类药物的使用比例;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约束作用,建立医疗信息监测与公示制度,促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自律机制。
(二)积极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选择临床路径明确的病种推广单病种定额付费和限额付费制度,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合理确定病种收费标准,逐步扩大试点病种范围;积极探索总额预付、按服务单元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尝试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预算,弹性决算”的结算方式,逐步建立起“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激励机制,将定点医疗机构的收入与病人数、工作指标及行为规范有机结合起来,将服务的质和量有机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付费原则。
(三)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采取多种综合措施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一是明确与强化卫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行政管理职责,采取行政、经济、医疗资源调配、行业监督、社会监督等综合手段,多管齐下,切实加强对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把医药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自费药品使用比例以及新农合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范围;二是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是探索新农合协议医生制度,对违反新农合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协议医生,可暂停或取消协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