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要求,顺利完成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医改责任书(状)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2011年度新农合和农民健康体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新农合制度
根据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医改责任书(状)目标要求,2011年度新农合主要工作指标为:
(一)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5%以上;
(二)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例达60%以上;
(三)2011年新农合住院补偿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达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四)第三轮(2010-2011年度)参合农民健康体检两年累计体检率达到60%。
二、提高筹资水平,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例达60%以上的目标任务,科学测算并确定人均筹资和财政补助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应明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标准按照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各地在增加对新农合补助的同时,要根据筹资标准调整情况适度提高农民个人缴费标准。要抓紧研究建立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新农合筹资长效增长机制,确保新农合保障水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同步提高。
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主动缴纳参合费用,探索简便易行的个人缴费方式,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完善补偿方案,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
要积极调整和完善补偿方案,不断提高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使农民群众更多受益。
(一)继续坚持“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的保障模式。2011年,全省各县(市、区)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例达60%以上;新农合补偿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应达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普通门诊补偿比例一般在20-30%之间,用于门诊统筹的基金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5%。
(二)合理拉开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的住院补偿比例,补偿政策要明显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参合农民在统筹地区内就医。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例原则上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达到65-70%,并适当降低省市级(含省外)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