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10〕60号)
爱辉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黑河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实行噪声污染防治分类监管,防止产生扰民噪声。
(一)爱辉区、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环保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噪声敏感区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负责整治宾馆、饭店、酒店等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油烟排风机等产生的噪声;负责整治金属切割、建材加工、印刷厂、汽车维修等营业点产生的噪声;负责整治文化娱乐场所噪声;负责整治居民区内设置的锅炉房、水泵房产生的噪声;负责整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二)公安部门负责市区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管理;负责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在城区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机动车停车场产生噪声行为的监督管理。